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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商報記者 餘文龍
  核心
  提示
  索賠20多萬是咋來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
  2013年10月起拖欠至今的工資114000元
  依照“協議”支付違約金73333元
  懸疑高薪合同
  真
  這份《勞動合同》上蓋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長李梁私章,看起來是真的
  假
  公司董事長李梁稱,他們根本沒簽這份合同,合同是王某用章私自蓋的
  月薪3萬,配奧迪Q5系列新車或每月補償1.2萬元……當幹了不到1個月的公司前高管王某拿出這份《勞動合同》及《協議》,提出要索賠20多萬元時,四川歐曼機械公司的董事長李梁不由疑惑又生氣:“我從來沒和他談過給這些待遇,總經理助理的工資咋可能比總經理還高 鋇桴蔚氖牽賢杴宄馗親毆竟潞投魯に秸攏雌鵠淳褪且環蒓跽婕凼檔暮賢±盍喝銜峭蹌成米遠糜≌攏約漢妥約呵┝蘇夥莞噝膠賢�
  上班未滿1個月
  前高管辭職討薪20萬元
  去年9月,35歲的上海男子王某通過網上招聘,順利成為四川歐曼機械公司的一名高管。但去年10月,工作尚未滿一月,王某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到今年1月,他又向龍泉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出公司僅支付了不足6000元工資,請求裁決歐曼公司支付賠償金、工資、違約金累計20餘萬元。
  工作未滿1月,憑什麼要賠20萬元?
  根據王某提交的2013年9月與歐曼公司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原件,王某的崗位為董事長助理,試用期只有10天,試用期間“每月到手工資”為2.1萬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為3萬元;用工期限為4年。《勞動合同》上蓋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長李梁私章。
  《協議》上載明:公司在王某正式報到15日內為其配備一輛奧迪Q5系列新車,作為上下班及公司業務需要時的專人專車使用,給予報銷一切油費。如到時未給其配備上述車輛,每月15日前將另外補償王某1.2萬元。此外,王某拒絕公司提供給他“17%股份年終分紅”,以表合作誠意。
  王某委托的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師事務所律師黎湉表示,王某能力很強,應聘時跟董事長、總經理談得很好,入職後工作繁雜,但幹得不滿意,工資也沒拿夠,所以決定辭職走人。《勞動合同》上蓋有公司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應該履行,但公司答應的待遇沒兌現,所以王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索賠。
  董事長回應:
  助理的待遇咋可能高於總經理?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來到歐曼公司,董事長李梁指著總經理辦公室旁邊的空房間說,這就是王某的辦公室。李梁稱,公司在網上招聘的高管職務是總經理助理,王某在員工履歷表上申請的崗位也是總經理助理,其職級和待遇都比總經理低,並非《勞動合同》中的董事長助理。
  李梁對王某所出具《勞動合同》及《協議》的真實有效性提出質疑。他表示,王某試用尚未滿一個月,公司根本沒和他簽《勞動合同》。他同時否認答應王某“月工資3萬元,配奧迪Q5系列新車或每月補償1.2萬元”的薪酬待遇。李梁拿出一份員工工資表,總經理的月薪約為1.1萬元,而王某在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里領的工資不到6000元。
  李梁的奧迪A8轎車停在樓下。他說,公司只為董事長和總經理配了車,總經理開的寶馬5系是董事長曾經開過的舊車。“我們的總工程師、生產副總、銷售副總都沒配車,都是開私家車。”而王某曾經提出配車的要求,被總經理拒絕。“公司還有幾輛雅閣、捷達,但是總經理認為他還在試用期,如果開公司的車出了事就不好了。我認為總經理做得對。”
  李梁還調出王某辭職前發給他的電子郵件,題目為“總經理助理給董事長的信”。該信載明:“本人為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人力資源部。本人因為上班要坐公交車到公司附近的焦炭公司下,再走1公里到公司。覺得以後的天氣非常不方便步行,故此本人寫了用車申請向總經理請示申請,總經理說考慮到私人駕駛公司車輛會有後遺症而婉言拒絕了我的申請。我也只能繼續接受每天上班下班走路的體驗。我理解成都地區的經濟收入,所以我對收入也不是很計較,但我喜歡這行,也不想換行了。我只希望把自己部門管理好,不愧對董事長及總經理用總經理助理來管理公司的初衷……董事長我向您提出正式辭職,我感覺沒辦法在這樣的‘壓力’下開展工作……”
  對“17%股份年終分紅”,李梁認為是無稽之談,“公司資產上億,17%股份是好多?我不可能跟他談過這個。”
  前高管律師:
  既然蓋了章,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奇怪的是,王某出具的《勞動合同》的確蓋有歐曼公司公章和董事長私章。對此,歐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四川瑞信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提出,《勞動合同》及《協議》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李梁懷疑,王某擅自動用這些印章,不過他目前也沒能拿出證據來證明。他說,這兩枚印章平時放在總經理辦公室,雖然也有保險箱,但是總經理經常用印章,所以放在抽屜的時間多,有時候沒有鎖上。而王某的辦公室就在總經理隔壁。作為公司高管,總經理助理能夠接觸到印章。“我承認印章的管理有漏洞,但是再咋個管,公司高管都能接觸到印章,肯定有空子可以鑽。”
  李梁稱,得知出了這件事,他馬上從外地飛回成都,把沒有管好印章的總經理罵了一頓。他妻子提議由她來管印章,但李梁沒有同意,依然全權交給總經理保管。“現在總經理出門,更加註意把印章揣好了。”
  對此說法,王某的律師黎湉表示,既然蓋了公章合同就應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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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請求被駁回
  他已向法院起訴
  日前,龍泉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書,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認為,爭議的焦點系王某與歐曼機械公司之間是否約定了每月工資3萬元、提供上下班交通專車。仲裁委認定,歐曼公司沒有同意王某的用車申請,王某一直步行上下班;王某雖然不滿意現有工資,但基於對成都地區經濟收入現狀的理解,對現有收入表示接受;王某系自身無法承受工作壓力於2013年10月10日主動辭職。王某辭職後,沒有證據顯示其再次與歐曼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以前忽略了公章管理,要不是我們把他之前發給我的郵件做了公證,差點就吃了啞巴虧。”李梁表示,他倒不是怕輸掉二三十萬塊錢,而是覺得如果因為信任而被騙走一大筆錢,“是個恥辱”。
  但王某的律師黎湉提出,王某對仲裁裁決表示不服,昨日已向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原標題:手持合同 前高管離職索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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